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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的对象、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各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各门课程成绩单科不低于65分,均分不低于75分,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达本班级前30%;

6.对于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达到前30%且单科没有不及格的学生,如达到前50%且单科没有不及格的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附详细的证明材料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具体要求如下:

A.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B.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或全国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C.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D.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省、市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E.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F.获得全省或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

三、评定时间及程序

(一)评定时间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下达时间,一般在每年十月左右进行。

(二)评审程序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系科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审定通过的名单在院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发放办法

学院接到省教育厅批复后,将严格按照批复名单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 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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