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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评定对象、标准

1.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2.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3.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根据国家当年下拨至我校的人数及金额确定,一般情况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4. 同等条件下适当向师范专业学生倾斜。

二、 评定条件

1. 思想条件:

①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能力要求: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3.成绩要求:

① 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均分85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无补考或重修科目;

②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和学业成绩排名均须在本班级达到前10%;

③ 对于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附详细的证明材料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具体要求如下:

A.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地、市级媒体宣传的证明、有学校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B.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C.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D.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E.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F.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G.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三、 评定时间及程序

(一) 评定时间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下达时间,一般在每年十月左右进行。

(二) 评定程序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先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个人基本情况介绍和教务部门出具且加盖公章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登记表。

2.各学院要成立以学院党委副书记为组长,院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于学院评审后的拟上报获奖名单需在学院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提出我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学校将审定通过的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 发放办法

学校接到省教育厅批复后,将严格按照批复名单及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 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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