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在全校学生中倡导优良学习生活风尚,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建立健全完备的学生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我校学生奋勇拼搏、立志争先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评奖范围
院长奖学金评奖范围为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和专转本四年级学生。
二、评奖名额及标准
1.院长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20名,每人奖励人民币8000元;
2.院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3.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院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丹阳市市长奖学金。
三、评奖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立志为祖国的建设事业服务;
2.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成绩优异,上年度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且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级前5%;
(二)取得如下成绩之一者,可优先评选
1.在普通期刊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者(须见刊);
2.在三类及以上竞赛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者;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具有其他科研成果者;
4.主持省级以上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或其他科研项目者(须结项);
5.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方面受到省级以上表彰者(含省级);
(三)特殊情况
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或为学院赢得较高荣誉,为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可以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经学工处提名,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四、评奖时间及程序
1.院长奖学金每年十月份评定。
2.申请程序: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在班级进行评议,再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推荐,填写审批表。各二级学院按照所分配的院长 奖学金名额,组织评审,确定拟推荐名单,同时在二级学院公示,广泛听取意见,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报院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五、奖学金管理
1.院长奖学金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