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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院长奖学金评比办法(二〇二五年修订)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在全校学生中倡导优良学习生活风尚,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建立健全完备的学生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我校学生奋勇拼搏、立志争先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评奖范围

院长奖学金评奖范围为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和专转本四年级学生。

二、评奖名额及标准

1.院长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20名,每人奖励人民币8000元;

2.院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3.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院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丹阳市市长奖学金。

三、评奖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立志为祖国的建设事业服务;

2.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成绩优异,上年度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且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级前5%;

(二)取得如下成绩之一者,可优先评选

1.在普通期刊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者(须见刊);

2.在三类及以上竞赛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者;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具有其他科研成果者;

4.主持省级以上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或其他科研项目者(须结项);

5.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方面受到省级以上表彰者(含省级);

(三)特殊情况

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或为学院赢得较高荣誉,为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可以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经学工处提名,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四、评奖时间及程序

1.院长奖学金每年十月份评定。

2.申请程序: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在班级进行评议,再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推荐,填写审批表。各二级学院按照所分配的院长 奖学金名额,组织评审,确定拟推荐名单,同时在二级学院公示,广泛听取意见,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报院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五、奖学金管理

1.院长奖学金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 更新时间

    2025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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