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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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贯彻落实"以生为本" 的教学管理理念,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自主选择机会和更大的个性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转专业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进行。


二、申请资格条件


第二条  在校一年级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思想品质优良,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二)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四)未办理过转学、转专业者;

(五)符合拟转入专业的其他基本要求。

第三条  在校二年级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降级转专业:

(一)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由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在某些方面有兴趣或专长,且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成果,经本人申请,所在系科推荐,通过教务处和转入系科考核的

(三)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院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四条  一年级或二年级第一学期服兵役期满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院和拟转专业所在系科同意,可申请免试进入其他专业学习。二年级第二学期和三年级第一学期服兵役期满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院和拟转专业所在系科同意,可申请免试降一级转专业进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和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的学生;

(三)在读三年级(含)以上的;

(四)普通专转本、五年一贯制、"3+2""3+4"等类型的学生;

(五)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六)学院或国家明确规定的不予转专业的其它情形。


三、选拔规则


第六条  转专业计划数应综合考虑社会需要、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等因素,原则上转入人数不超过转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人数的30%,但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 将适当控制转入人数。对各专业转出比例不作限制。

第七条  学院统一举行转专业考试。在转专业考试报名前公布可接受转专业的计划,由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参加学院统一举行的转专业考试,根据转专业综合学业成绩择优确定转专业名单。

第八条  转专业综合学业成绩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第一学期全校学生修读、统一教学大纲和考核要求的代表性的通识教育必修课课程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占比30%。

第二部分:第一学期除第一部分科目之外的所有考试科目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占比30%。

第三部分:转专业考试成绩,即第一学期全校学生未统一修读或者未修读的重要及代表性的专业基础课程成绩,占比40%。

具体考核科目、考核方式和成绩占比如下:





组成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考核科目

大学英语、思想道德修养

第一学期除第一部分科目之外的所有考试科目

理工科、经管类:高等数学(微积分

文科、艺术类:

一门专业基础课+面试(系科可选择)

比例

30%

30%

40%


说明

以第一学

期期末考

试成绩的

学分加权

平均成绩

计分

以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的学分加权平均成绩计分

1. 高等数学(微积分)考试大纲和参考

书,以及文科、艺术类专业基础课考试

科目、考试大纲和参考书,均在当年度

转专业通知中明确;

2. 高等数学(微积分)由教务处抽取学

院试卷库试题考试,不再另行命题。

3. 面试内容、程序和成绩占比由系科和

教务处共同确定,将在当年度转专业工

作通知中明确;

4. 根据当年考试情况,划定第三部分成

绩合格线。其中,设有面试的科目,面

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满分100分);


第九条  参加课程考试学生人数(试卷数)大于转入专业接收人数的科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命题和考核,否则由系科负责组织命题和考核。

第十条  在校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学生可在当年入学时的招生专业内选择拟转专业,但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得互转;美术类学生只能在美术类专业内部选择拟转专业;音乐类学生只能在音乐类专业内部选择拟转专业。


四、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在校一年级学生转专业的操作程序:

(一)教务处与各接收专业所在系科共同制定各专业接收学生人数及考试方案等并统一公布。

(二)凡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科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各系科审核后统一填报《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转专业汇总表》并经系主任审批后将汇总表报教务处。

(三)转专业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一学期末。

(四)教务处根据转专业综合成绩排序并确定各专业拟录取学生名单,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在校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名确认、出具成绩单和系科情况说明等材料,由学院分管教学、学工领导审核,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学籍及课务管理


第十三条  经学院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一年级学生从第二学期起转入新专业学习;二年级学生降级转入下一年级新专业学习。所有转专业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选课。

第十四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执行新专业的培养方案,通修课程的学分可相互抵认,所缺的专业课程必须补修,在原专业修得的专业课程学分经教务处认定后可作为相关选修课学分。学院将根据情况举办课程补修班,学生若参加由学院举办的补修班,补修费由学生按学分制收费标准(每学分140元)缴纳。如开班后学生拒不参加导致最终不能修完学分,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在校一年级拟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一年级上学期原专业的期末考试。若出现考试作弊、旷考以及违反校纪等情况,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籍问题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转专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教务处、学工处、各系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教务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工作。各系科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对转入本系科学生专业基础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更新时间

    2022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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